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邊個負責維修?共同部分 vs 私人單位
樓宇屬於私人財產。業主要有一個舒適的居住環境,並確保自己的資產不會因大廈的管理和維修不善而貶值,便要妥善地自行管理大廈。
Ⅰ · 共同部分
所有未依法劃歸某一單位專有的地方,均屬大廈的共同部分,例如樓梯、走廊、升降機、天井、外牆、垃圾房、看更房等。
法律規定,業主須自樓宇入伙 10 年後及往後每 5 年為共同部分進行保養維修。
如共同部分出現塞渠或滲漏水,須視乎造成損壞的原因(源頭)而決定由誰負責:如屬某一住戶的過失造成(例如因改動單位內之去水渠,導致大廈走廊滲水),須由該住戶負責;如因日久欠缺維修保養而引致自然破舊或損壞,費用應由全體小業主共同承擔。
大廈共同儲備基金
按法律規定,小業主每月繳交的管理費,最少應有十分之一撥入大廈共同儲備基金,用以應付巨額的非預見性開支(例如電梯壞了、颱風將大廈外牆損毀急需整修等)。
如大廈沒有設立基金,所有小業主須按單位所佔比例分攤維修費用;如情況緊急,任何一戶小業主亦可先墊支費用進行維修,其餘小業主須按比例向墊支的小業主償還款項,如有不繳付者,可循民事訴訟程序向其追討。
Ⅱ · 私人單位
大廈私人單位內發生的塞渠或滲漏水問題,同樣須視乎原因而定。如由某戶造成的,當然由其負責;如因其他住戶的過失造成(例如樓上裝修鑽牆導致爆水管,或習慣性在廚房傾倒渣滓引致淤塞渠道等),對方有責任將受損害單位回復原狀及賠償損失。
愛理不理拒絕修理?
如果大廈的共同部分或私人單位,因塞渠、滲漏水或失修而被評為「危害公共衛生」的狀況,當局有權命令進行修葺或裝修。 如有關業主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程,當局會代其進行維修,一切費用均由違例小業主負責。
圖:《處理樓宇滲漏常識》P.15 · 插圖